美国宪法中有一条规定,给予每个州拥有‘警察’的能力;但是由于联邦级别的警察机构和州一级的警察机构共存,造成了许多莫名其妙或者可以说是啼笑皆非的‘警察权利’分配制度;尤其是在基层警察(局)的权利分配上。郡-县的警察竟然和‘市政府’警察共存的有意思景象。各州拥有州一级的警察机构(state police 或者highway patrol),郡-县除了自己本身的警察力量以外,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警察机构,比如‘铁路警察’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存在‘部落警察’,在一些大城市还有码头,交通管理,桥梁管理,住房管理,学校(大学等的‘专门警察’.(美国首都华盛顿DC这个特殊的地方也有着一只特殊的警察队伍。)